(2016)苏080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陆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84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周克荣,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夏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成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