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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陆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84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周克荣,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夏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成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