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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赵某某,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赵某某、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尚某某人民币65500元,被执行人赵某某、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655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志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思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