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万英与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英,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65号原告万英,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略阳县。被告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小丽,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原告万英与被告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英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