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凯波与被执行人黄祥柱、黄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凯波,黄祥柱,黄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薛凯波。被执行人黄祥柱。被执行人黄水海。申请执行人薛凯波与被执行人黄祥柱、黄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祥柱、黄水海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凯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祥柱、黄水海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3071.12元及利息、执行费246元、诉讼费90元由黄祥柱支付,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礼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