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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建军、赵洪权与马红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赵洪权,马红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异9号异议人赵建军。申请执行人赵洪权。被执行人马红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红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建军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建军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马红伊于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异议人出资购买宝马车一辆,并将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马红伊名下。2015年3月,被执行人起诉离婚,并瞒着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赵洪权恶意串通,编造和伪造本案20万元借款的事实,在涧西法院进行恶意诉讼,最终形成(2015)涧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二人串通达成的。本案被执行人马红伊与异议人离婚诉讼期间,恶意串通申请执行人赵洪权,企图在不让异议人知晓和参与的情况下,伪造所谓的借款,利用诉讼中的调解掩饰非法目的,侵占异议人享有合法权利的车辆,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立即终止对(2015)涧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异议人的豫C×××××轿车折抵申请执行人借款的执行内容,并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赵洪权申请执行马红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做出(2015)涧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执行人马红伊于2015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赵洪权清偿借款20万元,逾期,被执行人马红伊用其豫C×××××轿车一辆折抵其借款。因被执行人马红伊未依照调解书履行,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赵洪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涧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赵洪权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被执行人马红伊交来的豫C×××××轿车,同意用于折抵马红伊欠款20万元,并于同日申请执行结案。2016年1月5日,异议人赵建军向涧西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人赵建军提出异议的理由为,涧西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做出的(2015)涧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该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异议人认为执行依据,即(2015)涧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错误,其异议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建军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于风卫审判员  王遂安助审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