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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史秀霞诉被告张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霞,张颖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629号原告史秀霞,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伟,涿州市开发区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颖超,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史秀霞诉被告张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张颖超所有位于涿州市开发区燕赵小区X号楼X单元XXX房产一套,且担保人贾文章自愿以名下位于涿州市双塔区联合小区X号院X号楼X单元XXX房产一套做为担保(房产证号: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XXX**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颖超所有位于涿州市开发区燕赵小区X号楼X单元XXXX房产一套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