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史秀霞诉被告张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霞,张颖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629号原告史秀霞,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伟,涿州市开发区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颖超,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史秀霞诉被告张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张颖超所有位于涿州市开发区燕赵小区X号楼X单元XXX房产一套,且担保人贾文章自愿以名下位于涿州市双塔区联合小区X号院X号楼X单元XXX房产一套做为担保(房产证号: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XXX**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颖超所有位于涿州市开发区燕赵小区X号楼X单元XXXX房产一套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