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54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