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其凤与被执行人王其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其凤,王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332号申请执行人葛其凤,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其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葛其凤与被执行人王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其文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葛其凤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其凤与被执行人王其文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其文欠申请执行人葛其凤借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5000元.诉讼费101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64元,被执行人张勇已履行了10000元及诉讼费101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64元,余款25000元于2016年7月1日前给付。如被执行人王其文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