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博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5502号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康平。被告台州博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博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