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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与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1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住所地常熟市红旗南路5号。负责人徐保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工业园二区。法定代表人朱洁音,董事长。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与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借款本金113万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63000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镇周行周正路1幢、2幢房屋(熟房权证海虞字第、09022017号)分别在最高额683万元、119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镇香桥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常集用(2008)字第001630号]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5.5元,由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另行受理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申请执行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两案,该两案中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本金共计315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共计161600元,诉讼费共计1991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三案件共同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苏州斯珈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本金120万元,2018年2月13日前支付本金120万元,剩余部分本金38万元及利息、罚息(按照上述本金的实际还款日调整后的具体本金余额与区间结算,利息及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2019年2月1日前付清。律师费及诉讼费共计6万元,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抵押,并就判决书载明的其余部分款项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判决书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达成协议后,鉴于本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一次性付款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