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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3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