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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湄潭县永兴镇永兴桥村方家坝组诉遵义市人民政府、湄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撤销土地使用权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27第6号原告湄潭县永兴镇永兴桥村方家坝组。代表人李天贵,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开文,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永兴镇,务农。委托代理人何盛利,男,194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永兴镇,退休职工。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树旺,市长。委托代理人范德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勰,县长。委托代理人黄耀,湄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成勇,湄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涂祥洪,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程普权,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湄潭县永兴镇永兴桥村方家坝组诉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湄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撤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以争议土地已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其诉讼已无实际意义,原告将另行救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争议土地已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其诉讼已无实际意义,原告将另行救济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永兴镇永兴桥村方家坝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文东审判员  王小华审判员  李达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安雪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