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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刑初4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贵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利用手机建立了名为“大黄蜂”的微信群,宋某某担任群主、张某某担任管理员,并发展成员200余人,之后,宋某某、张某某利用上述微信群多次向群内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及淫秽视频链接共计422个。经鉴定,上述视频及视频链接均为淫秽物品。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0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白色小米3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证人李某某、闫某某、刘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二、扣押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未移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曲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