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戴文兵与被告邵兴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文兵,邵兴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145号原告:戴文兵,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邵兴嵩,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戴文兵与被告邵兴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兵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原告戴文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文兵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文兵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江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