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字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褚正桃与唐士猛、唐士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正桃,唐士猛,唐士梅,唐国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字69号原告褚正桃,居民。被告唐士猛,居民。被告唐士梅,居民。被告唐国林,居民。原告褚正桃诉被告唐士猛、唐士梅、唐国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浩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正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士猛、唐士梅、唐国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正桃诉称,2014年3月5日,唐士猛因经营需要向涟水县保滩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45000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12‰,原告为发放该借款的第一责任人,被告唐士梅、唐国林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唐士猛没有按时还款,两被告亦未归还该借款,原告作为该借款的第一责任人,于2014年11月归还该借款本息46404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原告本息46404元。被告唐士梅、唐国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涟水县保滩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工作人员。2014年3月5日,唐士猛因经营需要向涟水县保滩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45000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12‰,原告为发放该借款的责任担保人,被告唐士梅、唐国林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内容为:涟水县保滩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合同书借款人(简称甲方)唐士猛(手印)出借单位:涟水县保滩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简称乙方)甲方因家庭生产经营缺少资金,特向乙方申请借用互助资金4.5万资金月利息1.20%,从2014年3月5日起止2014年9月5日偿还全部本息,如不按期归还,愿按照《借款合同条例》之规定接受乙方罚过期利息的3.0%,以及乙方为实现债务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合同借款金额、期限、以最终审核签字为准。借款人(签字)唐士猛(手印)2014年3月5日我自愿为本合同的甲方(借款人)按期偿还全部互助金本息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提供连带偿还责任保证,并且监督甲方互助资金的使用。如甲方到期不还,由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特此保证。担保人唐国林签字(手印)唐士梅签字(手印)本社保担保责任人经调查,同意唐士猛借款4.5万元。如借款人,担保人到期贷款本息未归还,由本社担保责任人不超过一个月全额归还本息。资金可从担保责任人存在本社账户中支取。担保责任人签章:诸正桃2014年3月5日。借款到期后,唐士猛没有按时还款,两被告亦未归还该借款,原告作为该借款的责任但保人,于2014年11月30日归还该借款本息46404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借款合同书、借据、还款凭证、合作社章程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唐士猛的起诉。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本案中,被告唐士梅、唐国林对唐士猛的借款予以担保,对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债务人唐士猛及担保人唐士梅、唐国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债务人唐士猛及担保人唐士梅、唐国林的责任担保人已经归还该借款,其主张被告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唐士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士梅、唐国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褚正桃464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唐士梅、唐国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姜浩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