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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永香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57号罪犯余永香,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浦刑初字第8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永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余永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永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永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永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