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2016赣0983执99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根,田静,高安市郑安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99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根,男,汉族,1966年4月1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22196604017816,住高安市祥符镇建山村上塘组。被执行人田静,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09102619,住贵州省遵义县喇叭镇高山村林泽组附12号。第三人高安市郑安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高安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34330466-3。法定代表人胡春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根与被执行人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1月15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高安市郑安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静在第三人高安市郑安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41800元予以强制执行即扣划该公司股东杨雪成(身份证号362222196512080535)个人银行存款4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相根审 判 员 陈茂生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