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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晓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号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商业街3幢3-2号。法定代表人陈又琳。委托代理人张润甜,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亚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