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旭、路小琳、新疆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杨旭,路小琳,新疆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王岩,女,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李淑娟,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阜康市。被告:路小琳,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阜康市,系杨旭的妻子。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博峰街**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50000059032244。法定代表人:林友富,公司经理。原告王岩与被告杨旭、路小琳、新疆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岩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其他费用76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王岩承担。审 判 长 刘晓青代理审判员 李建萍人民陪审员 曾广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运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