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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旭、路小琳、新疆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杨旭,路小琳,新疆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王岩,女,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李淑娟,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阜康市。被告:路小琳,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阜康市,系杨旭的妻子。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博峰街**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50000059032244。法定代表人:林友富,公司经理。原告王岩与被告杨旭、路小琳、新疆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岩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其他费用76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王岩承担。审 判 长  刘晓青代理审判员  李建萍人民陪审员  曾广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运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