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坤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141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志伟,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坤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石秉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