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金荣华与张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华,张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金荣华,男,193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金菊芳,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系原告女儿。被告张挺,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华诉被告张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