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庆洪与施贤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洪,施贤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78号原告:黄庆洪。被告:施贤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洪诉被告施贤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庆洪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