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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单剑波与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联盟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剑波,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联盟村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75号原告单剑波。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联盟村村委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联盟村。负责人余江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剑波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联盟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剑波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剑波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凌金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