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与重庆财达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财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财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付世蒿。被上诉���(原审原告):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泉山村。法定代表人:赵巍,董事长。上诉人重庆财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5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财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财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财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上诉人重庆财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出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