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增林与马作良、马全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林,马作良,马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增林。被执行人马作良。被执行人马全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增林与被执行人马作良、马全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