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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李志虎与马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虎,马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30号原告李志虎,男,生于1958年8月15日,回族,不识字,农民,宁夏红寺堡人,住宁夏吴忠市。被告马志成,男,生于1978年9月2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原告李志虎与被告马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志虎负担。审判员  马忠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