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李志虎与马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虎,马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30号原告李志虎,男,生于1958年8月15日,回族,不识字,农民,宁夏红寺堡人,住宁夏吴忠市。被告马志成,男,生于1978年9月2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原告李志虎与被告马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志虎负担。审判员 马忠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