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任小江与金钦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江,金钦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68号原告:任小江。被告:金钦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江与被告金钦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小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任小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