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家与娄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娄学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513号原告谢家。被告娄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与被告娄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撤回对被告娄学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家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