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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家与娄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娄学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513号原告谢家。被告娄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与被告娄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撤回对被告娄学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家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