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汲某德与汲怀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怀德,汲怀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034号原告:汲怀德,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振东,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121109133。被告:汲怀法(又名:汲怀发),��,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汲怀德与被告汲怀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汲怀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振东、被告汲怀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汲怀德诉称:2012年4月,父亲汲守廷料厂的地款6810元由汲怀发、汲怀林领走,父亲的宅基地款13364.4元由汲怀发、汲怀林领走,房屋补偿款6864元由汲怀发、汲怀林领走,关地款1245元由汲怀发领走,料厂西边的地款8702.4元和树苗补偿款1120元由汲怀发领取。后来的二次补偿款2534.7元被汲怀发领走。汲怀发、汲怀林共领走补偿款共计:40640.6元。2008年5月父亲生病住院直到10月份去世,一直由我和妻子、姐姐照顾,汲怀法、汲怀林二人从没��看望过父亲。父亲生病期间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父亲遗留的这些款项理应由三个儿子平分(姐姐放弃了继承权),而且在父亲生病期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可是这些款项共计40640.6元由汲怀发、汲怀林领走,原告一分钱都没有分到。汲怀法领走了我应分得的款项,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得到的补偿款等款项1354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汲怀德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原告汲怀德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010)谯民一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汲怀德和汲怀发是兄弟关系,同时证明汲怀发和汲怀法是同一人。汲凤云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姐姐汲凤云承诺自愿放弃土地补偿款和遗产分割继承权。吕楼村委会于2015年5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汲怀发领取料厂补偿款6810元、宅基地款13364.4元、房屋补偿款6864元、关地补偿款1245元、料厂西补偿款8702.4元、苗树补偿款1120元、二次补偿款2534.7元,共计40640.5元。吕楼村委会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汲怀发共领取各项补偿款40640.5元。被告汲怀法辩称:不同意返还,未得到这笔款。被告汲怀法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2、3、4无异,证据5有异议,其中二次补偿款两千多元还在村委��,被告未领取。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汲怀德和汲怀法系兄弟关系。均系古井镇吕楼村委会杨庄村村民。原、被告之父汲守廷在该村拥有承包地1.39亩。其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包括长子汲怀德,次子汲怀法,三子汲怀林和女儿汲凤云。汲守庭去世后,其承包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被古井产业园征用。吕楼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古井产业园给付汲守庭料场补偿款6810元,宅基地补偿款13364.4元,房屋补偿款6864元,关地1245元,料场西0.28亩耕地补偿8702元,树苗款1120元,后补偿款2534.7元,合计40640.5元���上述费用中的6810元、13364.4元、6864元三笔款由被告汲怀法和汲怀林各领取一半。关地补偿款1245元、0.28亩耕地补偿款8702.4元及树苗款1120元由被告汲怀法单独领取。后补偿款2534.7元尚在该村委会保存。原告汲怀德认为上述由被告领取的费用应在原、被告及汲怀林之间合理分配。但被告并没有给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原、被告之父汲守庭死亡后,其承包地、宅基地及其他财产被古井产业园征用后所获取的补偿款40640.5元,应视为遗产在包括原、被告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因汲凤云明确放弃应得份额,上述费用扣除尚在村委会保存的2534.7元,下余38105.8元,应由原、被告和汲怀林均分,即每人应享有12701.9元。被告合计领取了24586.6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多占有的11884.7元,应依法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费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汲怀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汲怀德人民币11884.7元。二、驳回原告汲怀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汲怀德负担37元,被告汲怀法负担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飞第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