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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7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林成龙,大竹县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浩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