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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徐浩与十堰欧亿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十堰欧亿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石忠永,李安瑞,杨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571号原告徐浩。被告十堰欧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忠永,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忠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忠永,系十堰欧亿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李安瑞,系十堰欧亿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杨雪,系十堰欧亿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徐浩诉被告十堰欧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告石忠永、被告李安瑞、被告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欧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告石忠永、被告李安瑞、被告杨雪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欧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告石忠永、被告李安瑞、被告杨雪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王秀华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7号1幢1-21-6号的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扣押;三、对担保人汪国池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高家湾居委会的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予以扣押;四、对担保人汪庆华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11幢213-××号的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予以扣押;五、对担保人李恒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67号11幢2-13-6号的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7号1幢1-22-6号的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7号1幢1-××号的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赛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