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民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虞关龙,陈月华,徐苏娟,戴建明,钟国林,孙晓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6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负责人王黎红,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月华。被执行人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法定代表人陈月华。被执行人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被执行人虞关龙。被执行人陈月华。被执行人徐苏娟。被执行人戴建明。被执行人钟国林。被执行人孙晓莹。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虞关龙名下位于绍兴市润和南岸花城西区5幢1301、1302室房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F090号,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11)第12565、125**号】。2015年6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2015年11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上述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故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已将上述房产的查封处置权移交本院。经委托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详见浙经纬(2015)估字第1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虞关龙名下位于绍兴市润和南岸花城西区5幢1301、1302室房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F090号,土地证号:绍市国用(2011)第12565、1256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