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梁永红与叶志敏、卢智灵、卢智巧、卢智慧继承纠纷2016民辖终34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甲,梁某,叶某,卢某乙,卢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草芳涌尾*号***房。委托代理人:林旭东,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兵,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叶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卢某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卢某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卢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5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卢某甲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为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