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慧茹与郝聚茂、郭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茹,郝聚茂,郭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593号原告李慧茹,女,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瑞平。被告郝聚茂,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郭巧(系被告郝聚茂妻子),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409114128。被告郭巧,基本情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茹与被告郝聚茂、郭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聚茂、郭巧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茹撤回对被告郝聚茂、郭巧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茹撤回对被告郝聚茂、郭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慧茹负担。审 判 长 武晋德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