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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靳红雷与被执行人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红雷,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421号申请执行人:靳红雷,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京沈路***号楼*单元。被执行人:纪发,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建平县林业局职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兴工路17号楼。关于申请执行人靳红雷与被执行人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1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4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