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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希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全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希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全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187号之一原告上海希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PAULMARCELROGERS,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钜渊,男。被告上海全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汪新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礼,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希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希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45元、减半收取计1,472.50元,财产保全费1,181元,合计2,653.50元,由原告上海希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