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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昱与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昱,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妍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615号原告李昱。被告尤雪峰。被告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雪峰。被告赵妍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昱诉被告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妍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妍妍在银行的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妍妍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