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昱与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昱,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妍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615号原告李昱。被告尤雪峰。被告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雪峰。被告赵妍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昱诉被告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妍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妍妍在银行的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尤雪峰、洛阳瀛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妍妍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