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少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少奎,男,1972年12月20日。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少奎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少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少奎于2015年10月14日2时许,进入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窃取赵×双肩背包1个、蓝色钱包1个、衣服2件,后窜至某胡同某号院内,窃取李×衣服1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60元。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少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李×陈述、证人刘×、姜×、杨×、张×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物证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xxxx号关于蓝色双肩背包等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少奎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少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少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传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