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沈斌与沈海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斌,沈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520-1号申请执行人沈斌。被执行人沈海飞。申请执行人沈斌与被执行人沈海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38.5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达成和解,分期支付,现已履行第一期还款1500.00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5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助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