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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68号原告张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丑瑞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