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瑞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德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德源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17号原告周瑞,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德源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与荔园路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L3916649X。法定代表人许填真。原告周瑞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德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