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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瑞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德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德源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17号原告周瑞,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德源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与荔园路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L3916649X。法定代表人许填真。原告周瑞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广德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