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66号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B幢4楼。法定代表人焦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华虹街29号。法定代表人徐仕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汇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