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执字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成仁与铜陵市狮子山区嘉晟物资经营部、徐永东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仁,铜陵市狮子山区嘉晟物资经营部,徐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字238号申请执行人:周成仁,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沙河。被执行人:铜陵市狮子山区嘉晟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经营者:魏亚东,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徐永东,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周成仁与铜陵市狮子山区嘉晟物资经营部、徐永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狮子山区嘉晟物资经营部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