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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小亮与雪孚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亮,雪孚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民初55号原告林小亮,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5717。被告雪孚深,男,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亮诉被告雪孚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雪孚深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与被告雪孚深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由原告林小亮负担。审判员  邹秀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丽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