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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忠厚、赵敏等与XX芳、李晨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厚,赵敏,XX芳,李晨,商丘市梁园区金兰兰数码冲印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厚,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赵敏,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商丘市。被执行人XX芳,女,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李晨,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金兰兰数码冲印社,地址商丘市梁园区站前路鸿基宾馆*楼。经营者:XX芳。杨忠厚、赵敏与XX芳、李晨、商丘市梁园区金兰兰数码冲印社退伙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芳、李晨、商丘市梁园区金兰兰数码冲印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忠厚、赵敏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梁法执字第8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