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丰县天德镇凯隆玉米专业合作社、吴艳明、赵欣、李兵、张卫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西丰县天德镇凯隆玉米专业合作社,吴艳明,赵欣,李兵,张卫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90-1号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吉林省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被告西丰县天德镇凯隆玉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艳明,理事长。被告吴艳明,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赵欣,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兵,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西丰县工商局干部。被告张卫江,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丰县天德镇凯隆玉米专业合作社、吴艳明、赵欣、李兵、张卫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丰县天德镇凯隆玉米专业合作社、吴艳明、赵欣、李兵、张卫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丰县天德镇凯隆玉米专业合作社、吴艳明、赵欣、李兵、张卫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00元,退回原告1372.00元,另1372.00元及财产保全费1145.00元,合计2517.00元由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秀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