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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唐三根与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李张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三根,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李张印,李建学,李文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唐三根,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苏卫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张印,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学,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祯,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三根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李张印、李建学、李文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李张印、李建学、李文祯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唐三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晓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