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唐三根与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李张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三根,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李张印,李建学,李文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唐三根,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苏卫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张印,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学,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祯,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三根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李张印、李建学、李文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鹤壁市宇能电器有限公司、李张印、李建学、李文祯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唐三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晓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