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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福建省三明市万恒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福建省三明市万恒贸易有限公司,泰宁县万利实业有限公司,罗辉进,李丽华,陈其沐,郑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诉讼代表人刘宏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万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法定代表人罗辉进,经理。被告泰宁县万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法定代表人王永凤,经理。被告罗辉进,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泰宁县。被告李丽华,女,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泰宁县。被告陈其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尤溪县。被告郑连香,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万恒贸易有限公司、泰宁县万利实业有限公司、罗辉进、李丽华、陈其沐、郑连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万恒贸易有限公司、泰宁县万利实业有限公司、罗辉进、李丽华、陈其沐、郑连香在银行的存款19043162.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三明市万恒贸易有限公司、泰宁县万利实业有限公司、罗辉进、李丽华、陈其沐、郑连香在银行的存款19043162.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在银行的存款19043162.6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