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丽华、高峰、高艳、高奇与开原市中医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特14号申请人杨丽华,女,汉族。申请人高峰,男,满族。申请人高艳,女,满族。申请人高奇,男,满族。申请人开原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朱静,开原市中医医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董俊,开原市中医医院医务科副科长。申请人杨丽华丈夫高立娇在辽宁省电力医院经明确诊断尿毒症、心功能不全,行股静脉临时插管,血液透析住院治疗。2015年12月21日转到开原市中医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2015年12月28日,患者高立娇到开原市中心医院进行第五次透析,透析十分钟,患者出现胸闷,面色苍白等现象,于当日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因此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杨丽华、高峰、高艳、高奇与开原市中医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01月07日作出(2016)铁医调字第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开原市中医医院赔偿杨丽华、高峰、高艳、高奇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贰拾贰万元(220000元),其中含开原市中医医院自行支付的拾贰万元,剩余拾万元一次性支付;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0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丽华、高峰、高艳、高奇与开原市中医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丽华、高峰、高艳、高奇与开原市中医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