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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徐振平与曹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平,曹诗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10号原告徐振平。被告曹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平诉被告曹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平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振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平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徐振平负担。审判员  吴泽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姝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