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徐振平与曹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平,曹诗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10号原告徐振平。被告曹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平诉被告曹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平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振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平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徐振平负担。审判员 吴泽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姝丹 来源:百度搜索“”